根據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建築工程老項目標準有兩個:
第壹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第二標準,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針對建築工程老項目,施工企業5月1日以後對老項目計稅可以選擇壹般計稅方法計稅按11%,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3%。
壹般納稅人以營改增之前已經完工以及營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項目,營改增之後繼續施工的項目,可能有兩種方法處理繼續按照老政策執行,就是按3%上建安稅,執行3%的稅率簡易增值稅。
簡易計稅方法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擴展資料二建築服務下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服務;
百度百科-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