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要關註五個變化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以下簡稱60號公告),規定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程序和應提交的資料,與原相關規定比較鬥乎,在五個方面有較大的變化。
1、範圍擴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已廢止)第二條規定,在中國發生納稅義務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適用本辦法,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規定的待遇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7號)第十壹條(已廢止)規定,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適用的國際運輸收入或所得以及稅種的範圍,按照稅收協定有關規定執行。
60號公告將稅收協定至稅收協定的國際運輸條款和國際運輸協定。非居民納稅人(履行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和個人)享受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待遇適用統壹規範的管理流程。具體包括: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對外簽署的航空協定稅收條款、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定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換函。
2、審批取消
國稅發〔2009〕124號文件規定,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60號公告規定,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並接受稅務機關的後續管理。具體來說,1.非居民納裂銷旁稅人自行申報的,自行判斷能否享受協定待遇,向主管稅局報送有關資料和報表。2.源泉扣繳或指定扣繳的,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自身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扣繳義務人依協定規定扣繳,將資料和報表轉交主管稅務機關;非居民納稅人未向扣繳義務人提出需享受協定待遇,或雖提出但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扣繳義務人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扣肆橡繳。
3、資料簡化
國稅發〔2009〕124號文件規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提出審批申請時,應填報並提交審批申請表、信息報告表、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合同協議等權屬證明。
60號公告規定,非居民納稅人只需提交兩張表:《非居民納稅人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報告表》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此外,納稅人可以自行提供有助於證明其可以享受協定待遇的其他資料。證明資料包括兩類,壹是締約對方居民身份的證明資料;二是享受協定具體條款待遇的證明資料,具體有居民身份證明、權屬證明、4張附表等。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應當就每壹個經營項目、營業場所或勞務提供項目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證明資料。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如有多個扣繳義務人,應當向每壹個扣繳義務人分別提供證明資料,各扣繳義務人在扣繳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資料首次提交時間壹般是第壹次取得有關所得並申報的時間。同壹項所得,如果享受協定待遇的條件和信息沒有變化,不必每次重復提交有關資料。但是享受常設機構和營業利潤、國際運輸、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退休金條款待遇,或享受國際運輸協定待遇,不重復提交資料的時間,以3年為限。
4、處理簡單
在享受協定待遇的問題上,可能出現該享受未享受,或期初符合條件但以後又不符合等情況。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國稅發〔2009〕124號文件有所涉及,但不清晰。
60號公告規定的處理辦法簡單明了,便於操作:1.不應享受待遇但享受的。非居民納稅人發現不應享受而享受了協定待遇,並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稅。
2.該享受待遇但未享受的。非居民納稅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協定待遇,導致多繳稅款的,可在稅收征管法規定期限內,自行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退還,但要提交有關證明資料。
3.享受待遇後情況變化的。非居民納稅人在享受協定待遇後,情況發生變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應當在下壹次納稅申報時或由扣繳義務人在下壹次扣繳申報時重新報送有關資料。非居民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應當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自行或由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
5、自行把關
取消行政審批,簡化相關程序,減少資料報送後,因為少了稅務機關審核把關這壹環節,非居民納稅人要自行判斷報告表填報信息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這裏特別應註意的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涉及許多稅收法律法規,也涉及很多證明材料,如情況報告表根據享受不同條款的待遇分為4張附表,且與納稅申報表有勾稽關系,報告表填列信息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不能申報享受協定待遇。
同時,稅務機關將加強後續管理,具體措施有:1.如果報告表和資料不足以證明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或非居民納稅人存在逃避稅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限期提供其他補充資料並配合調查;2.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拒絕提供相關核實資料,或逃避、拒絕、阻撓稅務機關進行後續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查實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視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責令非居民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3.主管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過程中,發現需要適用稅收協定或國內稅收法律規定中的壹般反避稅規則的,可以啟動壹般反避稅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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