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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可以免征營業稅嗎?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上述“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是指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批準設立,其學生學歷得到國家承認的普通學校和各類學校。因此,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能享受“教育服務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和民辦學校不壹樣。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包括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成人考試培訓機構以及國家不承認學歷的其他教育培訓機構,但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在此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具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法律地位。第四十六條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1款規定,投資者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和其他優惠政策。因此,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經國家認定為培訓對象的公益性民辦學校,不屬於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可依法享受教育服務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案例:某區某藝術學院教師自辦舞蹈學校,招生進行專業舞蹈表演培訓。老師認為自己屬於民辦學校,應該享受教育服務免稅政策,就去區地稅局辦理營業稅減免備案手續。經稅務人員調查核實,該舞蹈學校面向社會青年招生,學費高,無授予學歷資格。屬於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不屬於國家承認學歷的公益性民辦學校。因此不能享受教育服務免稅政策,應正常繳納營業稅。

免稅教育服務的具體範圍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服務營業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6〕3號),提供教育服務收入是指向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註冊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費、餐費和經有關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的考試報名費。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超過規定的費用、贊助費、擇校費以及其他超出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征營業稅的教育服務收入,應按規定征收。所以即使是學歷學校,也不是所有的收入都能享受免稅政策,超過規定的標準和範圍都要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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