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均須註冊。未履行登記手續的事業單位不具備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不享受事業單位相關待遇。第三條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以及經批準的事業單位的統壹向社會公告、代碼識別和年檢。省機構編制委員會綜合管理全省事業單位登記工作。第二章登記管轄第四條按照“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負責本省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工作:
(壹)省委、省政府批準的事業單位;
(二)省級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事業單位;
(三)省級機構編制部門認定的事業單位;
(四)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合格的民辦機構;
(五)中央、省外和軍隊在福建設立的機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以本省行政區域名稱命名的其他機構;
(七)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應由省組織部登記的其他事業單位。第五條地(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轄區內下列機構的登記工作:
(壹)經當地(市)黨委、政府和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但第四條第(三)項除外;
(二)地(市)機構編制部門認可的事業單位;
(三)經地(市)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合格的民辦機構;
(四)以本行政區域名稱命名的其他機構;
(五)省機構編制委員會決定由各地(市)機構編制部門註冊的其他事業單位。第六條縣(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第四條、第五條所列以外的事業單位的登記工作。第三章設立登記第七條新設立的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設立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壹個事業單位只能註冊壹個名字。經事業單位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壹個單位只能有壹個法人資格,其他部門已經以法人名義登記的事業單位不得登記為法人。第八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規格的名稱;
(二)固定住所;
(3)有明確的設立主體(掛靠單位);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明確的章程和職責範圍;
(六)有與其職責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設施和必要的從業人員。第九條申請非法人單位登記的單位,除“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當符合第八條所列的其他條件。第十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福建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崗位認可證書復印件;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符合要求的章程;
(五)住所使用權或所有權證明;
(六)審批設立的批準文件;
(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第十壹條申請非法人單位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設立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福建省非法人單位登記申請表》;
(二)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職務證書復印件;
(三)第十條第(五)至第(七)項。第十二條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領取《福建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應當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領取《福建省事業單位證書》,取得非法人事業單位資格。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必須持有《福建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福建省事業單位證書》,方可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並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第四章變更登記第十四條事業單位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事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