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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的轉賬收入要不要交稅

個人取得的轉賬收入要不要交稅

稅律筆談按

金稅四期以後,銀行數據信息是被打通的狀態,再輔之大數據分析技術,不單單企業,每個自然人的銀行賬戶都處於稅務部門的監管之中,作為壹個具備納稅意識的公民來說,針對每筆收入,應當主動申報納稅。那麽,就產生壹個問題,是不是個人銀行卡內所有的轉賬或存款收入,都需要申報來源及納稅?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但是,我們作為公民也有必要去了解稅法的相關規定,以便合法理性面對,而不是被盲目誤導。本公眾號特發文予以分享。

律師總結

先來看看法律級別的法律對這個問題是怎麽規定的: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個稅的範圍有:(1)工資薪金所得;(2)勞務報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5)經營所得;(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7)財產租賃所得;(8)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所得。

對於上述規定的前8項所得,是較容易理解,且公民在取得該8項收入的時候都或多或少通過單位等代扣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稅或者在納稅義務發生時,就已經預繳或繳納個稅。對於該8項所得,通常情況下,公民在取得時就已經合法報稅或者較容易區分,並事後主動報稅。較難理解的是第9項偶然所得,也容易讓人不知如何判別,甚至讓人覺得這是個萬能兜底條款,只要個人取得了收入如果不能對應前8項,就按照第9項來交稅。

具體如何,我們再看下行政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依據《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從該條款的表述來看,似乎個人取得的贈與類收入、紅包收入等均符合偶然所得的定義範疇。

再往下看,看下稅收規範性文件對這個問題是怎麽規定的。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2019年74號)規定,該規定了列舉了其他偶然性質所得:(1)個人對外提供的擔保獲得收入;(2)受贈人無償取得的房屋產權;(3)企業向本單位以外的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除此之外,該規定沒有列舉其他類型的收入。

依據《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政策問題的解答》,上述規定所稱“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包(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範圍之內。

綜上述規定,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項目,除了法律及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擔保收入、受贈房屋產權、企業贈送禮品及紅包等收入外,其他無法判別性質的收入不能當然囊括至“偶然所得”項目內。

據此,針對個人名下的現金類收入,需要交納個稅的收入有:

1、工資、薪金、福利費等,需要交納個稅。

2、對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納個稅。

3、出版、發表圖書、報刊等稿酬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納個稅。

4、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納個稅。

5、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法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承包、承租經營;轉包、轉租等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納個稅。

6、投資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要交納個稅。

7、個人將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及其他有形動產出租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納個稅。

8、個人得獎、中獎、仲裁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納個稅。

9、個人對外擔保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納個稅。

10、單位贈送個人的金錢收入,需要交納個稅。

針對個人名下的現金類收入,不需要交納個稅的收入有:

1、單位報銷費用(與公司經營支出相關),無需交稅。

2、個人贈送的金錢收入,無需交稅。

3、借款收入,無需交稅。

4、還款收入,無需交稅。

5、資金過賬收入,無需交稅。

在這裏再提醒下,個人無償受贈的不動產壹般按“偶然所得”繳納個稅,但是,個人從個人那裏取得的其他物品等財產收入無需繳納個稅;個人從公司等單位取得的壹切財產收入均需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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