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稅月份:填寫取得所得的所屬月份;
2、納稅人編碼:填寫稅務登記時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稅務編碼或納稅人身份證號碼;
3、填表日期:填寫辦理納稅申報表的實際日期;
4、所得項目: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填寫,同壹所得項目取得時間不同的,分別註明;
5、減除費用數額: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填寫,不減除費用的不填寫;
6、已扣繳稅費:填寫同壹所得期間已被扣繳的稅費;
7、速算扣除數:根據稅法規定的級距和稅率預先計算出來的,級距和稅率不變則速算扣除數不變;
8、聲明人:填寫納稅人本人姓名,納稅人不在時可填寫代理申報人姓名。
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1. 計提個人所得稅:當企業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做如下會計分錄:
- 借:應付職工薪酬(或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等相關費用科目)
-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部分)
2. 繳納個人所得稅:當企業實際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做如下會計分錄:
-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 貸:銀行存款(或其他支付方式對應的科目)
3. 結轉個人所得稅:在月末或年末結賬時,將計提的個人所得稅費用轉入相關費用科目,做如下會計分錄:
- 借: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等(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性質決定)
- 貸:應付職工薪酬(或其他相關科目)
4. 個人所得稅退稅:如果發生個人所得稅退稅的情況,應當做如下會計分錄:
-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 貸:其他應收款(或銀行存款,如果是直接退回到銀行賬戶的)
以上分錄是根據壹般的會計處理流程進行的描述,具體的會計分錄可能會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會計政策有所不同。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分錄的做法包括填寫繳稅月份、納稅人編碼、填表日期、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數額、已扣繳稅費、速算扣除數和聲明人等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