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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可以綁定個人賬戶嗎?

根據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以店鋪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名稱壹致;個體工商戶開立的無字號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營業執照記載的“個體戶”字樣和經營者名稱組成。所以個體戶銀行結算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擴展數據: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單位從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5萬元以上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據: (壹)工資協議和收款人名單。(2)獲獎證書。(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單位等單位與收款人或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合同的證明。(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證明。(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6)借款合同。(七)保險公司證明。(八)稅收征收管理部門的證明。(九)農副產品和礦產品購銷合同。(十)其他合法資金的證明。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屬於應稅款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個人應當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相關繳費依據。(1)個人憑出票人簽發的支票委托開戶銀行,將款項劃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2)個人以申請人為單位向開戶銀行出示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將款項劃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第四十二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時,銀行應當按照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認真審核原始支付依據或收款依據,並根據會計檔案留存復印件妥善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者相關依據不符合要求的,銀行應當拒絕辦理。個體工商戶如何設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嚴格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辦理: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應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名稱字號應當與其營業執照字號壹致;個體工商戶開立的無字號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營業執照記載的“個體戶”字樣和經營者名稱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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