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65438號+091:再次規定股權轉讓的納稅問題。從2003年6月65438+10月1起,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作為股份投入,參與投資者的利潤分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產轉讓所得,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因此,企業轉讓股權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全部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該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時,資產凈值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凈值是指相關資產和財產的計稅基礎扣除折舊、損耗、攤銷、準備金等後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對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的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做了明確,可查。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和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稅,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此處指溢價轉讓,平價轉讓不涉及此項稅收)。
第四,印花稅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份形式轉讓公司股權。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細則》和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憑證的征稅範圍為:經政府行政機關登記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憑證,企業股權轉讓憑證。”這裏的企業股權轉讓書證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書證,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