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稅:買房時需要繳納,稅率從0.1%到0.3%不等。具體稅率取決於購房合同的總價值;
2.增值稅:購買新廠房時需要繳納,稅率為5%。具體稅率視房屋實際銷售價格而定;
3.個人所得稅:如果購買者是個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稅率取決於購買者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4.土地增值稅:如果購買的廠房建在土地上,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具體稅率取決於土地增值的程度。
購買土地和廠房的稅率為:
1,稅:稅率為5%。營業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予以豁免;
2.房產稅:按租金收入的12%計算繳納;
3.印花稅: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壹征收印花稅,稅額不足壹元的按壹元征收印花稅;
4.個人所得稅: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的20%,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
5.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實際繳納的稅額乘以城建稅稅率(根據納稅人所在地適用7%、5%、1%三個稅率),附加率為3%;
6.購買土地按比例繳納土地稅(50%以下30%,100%以下40%,200%以下50%,200%以上60%);境內單位轉讓房地產,由主管該單位所得稅的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
7.交易需繳納的費用:根據國家標準,非住宅交易費為每平方米10元(交易雙方各壹半);不動產登記費550元/棟;印花稅0.1%(雙方各壹半);土地登記費0.08元/平方米;土地交易費6元/平方米(雙方各壹半)。
綜上所述,具體繳納的稅費會根據當地的政策法規而有所不同。如果需要更詳細的信息,建議妳咨詢專業的企業服務機構。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壹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後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移。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或所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轉移,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分割、轉讓,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定辦理轉移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