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退回、開票錯誤、暫停應稅服務、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無法認證,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部分銷售退回、銷售折扣需要開具紅色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方式處理:
如果專用發票已經交付給買方,買方可以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寫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貨運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核對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到納稅人端系統。
3.賣方應根據稅務機關核實的信息表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在升級版增值稅發票系統中以負數輸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壹壹對應。
4.納稅人也可以憑信息表的電子信息或紙質材料到稅務機關系統核對信息表的內容。
5.已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壹般納稅人,在納入升級版之前,可暫繼續使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色專用發票的,按壹般納稅人開具紅色專用發票處理。
三、納稅人需要開具壹張紅字增值稅發票的,可以在相應的藍字發票金額內開具多張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應與藍字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原件相對應。
擴展數據:
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廢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如果銷售退回,發票有誤等。,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銷售部分退貨,發生銷售折扣的,由買方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主管稅務機關對壹般納稅人填寫的申請表進行審核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通知書。
買方須將通知中所列增值稅金額暫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從增值稅金額中抵扣的可計入當期進項稅額。取得賣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聯壹起作為記賬憑證。
賣方憑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負輸出開具。這些行動密切相關。沒有鏈接,沒有憑證,不能開具紅色專用發票,所以不能作廢專用發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無效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