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和節稅是合理合法的行為。這是與避稅、逃稅的根本區別!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或稅法允許的方法,進行適當的財務安排或稅收籌劃,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情況下,達到減輕或解除稅收負擔的目的。其結果是國民收入的直接損失,利用外資成本的增加,稅收公平合理原則的違背,壹個國家乃至社會的收入和分配的扭曲。
避稅雖然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但其危害性不容忽視。
1,避稅行為直接導致國家稅收減少。
2.它違背了稅收法規的立法意圖,從而影響了稅收法規的公平性和嚴肅性。
3.避稅的出現對社會道德和道德造成了不良的傷害,威脅到納稅的誠信,使守法經營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偷(逃)稅是稅法不允許的,會受到相應法律的懲罰!
2009年2月28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對刑法第二百零壹條偷稅罪進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後的內容為:“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外,均為拒繳稅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關於抗稅的處理,《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抗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