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五十壹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在現實生活中,不少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由於各自原因,不得不輟學回家或者外出打工。我們知道,完成義務教育是公民的義務,因此學生的家長或者監護人負有保障孩子受教育的義務。但是當父母強迫自己的孩子退學時,誰有義務來保證這些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習呢?是否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相關部門對此負責呢?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壹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由於現在的適齡服兵役的青年大多都是獨身子女,從小生活在相當優越的家庭環境中。因此,雖然很多人到了服兵役的年齡,卻因為部隊裏面艱苦的生活環境、嚴格的紀律以及嚴酷的訓練方式而選擇逃避。我們知道,依法服兵役是我國公民的義務,那麽如果逃避服兵役,會被判處刑罰嗎?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和國每壹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中華人民***和同兵役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第六十壹條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壹)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戰時有第壹款第(二)、(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之壹。我國《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所謂依法納稅,是指公民必須履行的向國家繳納壹定稅款的責任,其特點是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為什麽公民要依法納稅,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第壹,為了保證國家安全,保證社會物質生產和公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必須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
第二,社會主義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現代化建設,以不斷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論是從事物質文明建設還是精神文明建設,都必須有資金保證。諸如發展工農業生產,加強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等各項事業,都需要大量的投資。因此,公民所繳納的稅款可以說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第三,義務與權利是統壹的。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壹切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納稅就是社會主義國家公民應盡的義務之壹。
我國制定了壹系列的法律來保障稅收的實現,刑法中規定了涉稅的犯罪。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