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滯納金的特點是:
1,適用於金錢給付義務。
2.債務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義務。
3,可以重復,具體表現就是按日收費。
二、滯納金的特點
1,合法,指滯納金是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任何個人或其他組織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收取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3、懲罰性,指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期限的付款采取的懲罰性措施。
三、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並不壹致,壹般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理論。該理論認為,稅債是公法上以金錢支付的壹種債務。還款期屆滿,納稅人未如期履行義務,即構成遲延履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進行補償。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民間借貸的利率太多。
2.行政處罰理論。該理論認為,滯納金是對不及時納稅的納稅人的壹種經濟制裁。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是懲罰性的,滯納金就是罰款。
3.行政命令處罰理論。據此,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的壹種制裁。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和罰款其實沒有區別,將滯納金納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是不合理的。
4.損害賠償理論與行政執行處罰。理論認為,滯納金主要是壹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也具有行政執行處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行政執行處罰,征收滯納金時應加計利息。然而事實上,滯納金和利息從來不是同時征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52條
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253條
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