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權:納稅人在受到行政處罰時,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以及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
陳述申辯權: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行政處罰之前,必須充分聽取納稅人的意見,對納稅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納稅人提出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並且不得因納稅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聽證權: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納稅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申請行政復議權: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在依法行政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超越法律、法規範圍行為的,有權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上壹級稅務機關變更或撤消違法行政處罰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權: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不服的,有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消稅務機關作出的違法處罰決定。
請求賠償權:稅務機關處罰不當而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同程度地受到損害的,納稅人有權請求稅務機關給予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