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高新區,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確定的統壹管理區域。第三條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發展理念,遵循改革創新、規劃引導、集聚集約發展的原則,立足科學發展,註重自主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把高新區建設成為創新驅動發展示範區、高質量發展先行區、體制機制改革試驗區和宜居生態區。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新區工作的領導,將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支持高新區異地建設和“托管”,積極探索“管委會+公司”模式,按照有關規定推進“壹區多園”建設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壹區多園”分園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壹區多園”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 *推動“壹區多園”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第五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投資或設立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機構、中介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發、生產、經營、咨詢和服務。
高新區和高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享受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第六條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依法對高新區實施統壹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應管理權限,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和落實高新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第七條高新區管委會依照本規定行使下列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相關行政管理職權:
(壹)組織制定和實施與高新區相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金融、農業和農村、項目投資、科技創新促進等領域的工作;
(三)負責招商引資和經濟貿易、國有資產、知識產權、統計等領域的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管理權限。
高新區管委會依照本規定,在城市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教育、衛生、市場監管、安全生產、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司法行政等方面履行相當於縣級的管理權限。第八條高新區管委會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梳理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九條本規定第七條涉及的行政執法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高新區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實施,委托高新區管委會或其下屬職能機構實施,並根據需要刻制專用印章,移交高新區管委會使用。第十條高新區管委會按照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範圍內,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自主設置或者調整與其職權相適應的工作機構。
鼓勵和支持高新區人事管理制度創新,探索多種形式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激勵機制。第十壹條在高新區依法設立的行政機構應當接受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的組織協調,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第十二條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加快政務服務與互聯網結合,完善網上政務服務,實現政務服務的平臺化、協調化、規範化、精準化、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
高新區管委會對權限範圍內的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流程,實行壹窗受理、壹次辦結、壹次辦結,實現不出高新區的目標。
高新區企業投資經營過程中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逐級上報的審批事項,可由高新區管委會或其下屬職能機構直接上報審批部門。第十三條經批準,高新區可以在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教育、衛生、生態環保、安全生產等領域,實施綜合執法。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級土地空間總體規劃中為高新區預留足夠的發展空間,統籌安排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增減掛鉤指標和其他指標,並按照國家有關扶持政策保障高新區的發展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