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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納稅 如何辦理稅務登記

壹、如何辦理稅務登記

(壹)辦理稅務登記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壹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6、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辦理稅務登記應提供哪些資料

1、按照填表說明填寫完整的稅務登記表(壹式二份);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本原件及復印件;

4、經營場所證明:實際經營地址產權證或租賃協議書復印件;經營場所為租賃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協議、付款發票原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產權證明。

5、公司章程(個體工商戶不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7、外經貿委批準成立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外資企業提供);

8、《再就業優惠證》(下崗再就業人員提供);

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

(四)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辦理稅務登記的費用

制證工本費用10元。

(六)辦理稅務登記的地點

生產經營所在地區縣地稅局辦稅服務廳。

二、如何變更稅務登記

(壹)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範圍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證;按照規定納稅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或者其稅務登記的變更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證。

(二)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應提供哪些資料

1、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需提供的資料:

(1)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壹式兩份;

(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4)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變更納稅人名稱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本原件及復印件;

(6)變更註冊地址或經營地址的,提供新地址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7)變更註冊資金的,需提供新驗資報告復印件,增資部分貼印花稅;

(8)變更銀行帳號提供銀行出具的證明及《納稅人銀行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

(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需提供的資料:

(1)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壹式兩份;

(2)變更銀行帳號提供銀行出具的證明及《納稅人銀行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

(四)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變更稅務登記的費用

變更稅務登記涉及稅務登記證件上相關內容需要重新打印稅務登記證件的,按規定交納制證工本費10元。

(六)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地點

稅務登記所在地稅局辦稅服務廳。

三、註銷稅務登記

(壹)註銷稅務登記的範圍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納稅人應當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應提供的資料

1、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壹式二份;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3、填寫《發票繳銷表》壹式二份,辦理發票繳銷;

4、主管部門或董事會宣告該納稅人註銷、解散、破產的批文或會議決議;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時限

納稅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終止納稅義務需要註銷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遇特殊情況可順延,但壹般不要超過1個月;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需要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地點

稅務登記所在地稅局辦稅服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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