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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立法法規定了哪些擁有立法權。

《立法法》第2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立法法範圍內的法規包括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壹壹對應的關系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各部門、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級政府、自治區、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經濟特區所在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立法法還規定了中央軍委的軍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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