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應支持李父親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壹條規定,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影碟機買賣時,李已超過17周歲,其勞動收入是其主要生活來源。因此,他應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不經父母同意,依法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李與於之間的DVD銷售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於李的精神分裂癥,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發生在買賣合同訂立之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故李父親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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