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老師處罰學生,學校承擔法律責任。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拒不改變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處分學生,經教育拒不改變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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