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對罪犯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就近進行的拘留改造。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壹,是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較輕刑罰。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並罰最高不超過1年。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壹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給報酬。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管制:是不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而是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管制的罪犯仍然生活在原來的社會環境中。如果仍然和家人住在壹起,壹起吃飯,有工作單位的,仍然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然可以從事原來的工作,比如做生意,賣勞務。其監管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進行,而是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管制期限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