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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法案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簡稱《香港人權法案》,是香港法例第383章。其內容是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款納入香港法律,廢除壹些過時和苛刻的與之相抵觸的法律,保障人權。

該法案於1990制定,並於6月由立法會通過。該法令有65,438+04條* * *,其中第3條要求廢除所有被確定為與《公約》相沖突的以前的法律規定,而第4條用於將來生效的法律規定。以《公安條例》為例。1995對其進行了修訂,因為其條款與《公約》相沖突。由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在當時香港法律中享有淩駕地位,由親中人士組成的臨時立法會認為該條例違反《基本法》,而在主權移交後,該條例廢除了第二條第三款、第三條和第四條,不采用為特區法律,並恢復了《公安條例》中與公約抵觸的部分。

但在吳家嶺壹案中,終審法院壹致裁定,基於《基本法》第19條和第80條,法院有權行使司法權,而在行使這壹《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時,法院有權解釋和實施《基本法》,因此法院有權廢除任何違反《基本法》的香港法律。《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將繼續適用於香港,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內容則源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因此,有關《入境條例》追溯效力的條文被裁定為違反《基本法》。此舉繞過了臨時立法會的決定,恢復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效力,並保持了其至高無上的地位。有法律學者嘲笑臨立會的親中議員對香港的法律制度壹無所知,以為廢除《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條第三、三、四款便可以免除他們的至高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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