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票有效期內,可免費非自願更改航班日期,改為3月2021+0日24: 00前的航班,免改簽費和分艙差價。再次改簽航班或改簽4月01、2021日零時以後的航班,按客票使用條件辦理。
新的旅行日期尚未確定。請各銷售單位積極協助旅客在航班起飛前取消航班預訂,待新的出行日期確定後再辦理改簽手續。
(2)退票
在客票有效期內,可以對客票未使用航段申請非自願退票,免收退票費。已按上述原則改簽的車票申請退票的,應按車票使用條件辦理。
(3)航程變更及簽約。
不允許更改航次和簽轉。如果要求變更航次或承運人,建議退掉原機票,購買新機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十壹條鐵路運輸合同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旅客和托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客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貨物運單是合同或契約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按照車票載明的日期和車次乘車,到達目的站。因鐵路運輸企業的責任導致旅客不能按照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還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換乘到達同壹目的站的其他列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