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2.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4)商品房價格及總價的確定方法、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
(五)交貨條件和日期;
(6)裝修及設備標準承諾;
(7)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所有權;
(9)處理面積差異的方式;
(10)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
(11)爭議解決方式;
(12)違約責任;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有抵押的商品房時,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抵押手續。
第十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終止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作為合同標的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
第十壹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返本或變相返本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