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機動車駕駛人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核。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於本次記分周期的核查。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準駕車型以外的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同等以上責任,其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參加驗證並提交身體條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