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素是必要條件的簡稱。
前幾年刑法理論,包括教科書,對犯罪構成都采用“四要件”說。近年來,壹些學者主張采用“三個階級”或“兩個階級”的理論。這些都是刑法理論研究中的問題,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也沒有確定應該采用哪種理論。
四要件,即犯罪構成應當符合犯罪的主體、客體、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三個層次是構成要件:應有、違法、責任。第二個層次是客觀違法要件和主觀責任要件。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四要件、三層次、二層次理論時,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比如13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根據四要件說,不符合主體條件(即未達到14的刑事責任年齡),不構成犯罪;按照三層次理論,不符合責任條件,不構成犯罪;根據兩層理論,不符合主觀責任的要求,不構成犯罪。
實踐中,法官在辦案時,很少用犯罪構成理論來設定具體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而是直接看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和實施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罪名,然後得出結論,即三段論推理。如上面的例子,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行為人未滿14周歲,所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