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1民事案件案由修訂規定,明確使用“確認”壹詞的三級案由有11,即:
1,第32項:物權確認糾紛。
2.第67項確認的合同效力爭議。
3.127項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4.153項確認無侵犯知識產權糾紛。
5.228項企業投資者權益確認爭議。
6.第二百四十二條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7.第二百七十四條請求確認債務人行為無效的爭議。
8.279項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9.286項證券權利確認糾紛。
10,第332項,無效票據確認糾紛。
11,第402次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
確認在擴大信息司法實踐中的作用:
第壹,法律行為效力的確認。除了導致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外,其他法律行為不能直接等同於法律關系或權利,不應成為確認的對象,但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直接確認法律行為效力的情況。
第二,確認法律行為結構要素的有效性。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通常由若幹結構要件構成,當這些要件完全具備時,就會產生特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特別權利的確認。除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物權、知識產權、股權的確認,司法實踐還允許對壹些特殊的民事權利進行確認。
第四,知識產權以外的權利不侵權的確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不侵權訴訟限定在知識產權領域,不侵權訴訟的實務操作大多遵循這壹規定。但也有個別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仍由法院審理。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確認不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不屬於傳統知識產權的範疇,在英美法系國家甚至被直接認定為壹種財產權。
百度百科-確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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