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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

法律分析:如果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車輛,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車輛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然後司法拍賣車輛。雖然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壹般會當場采取查封被執行人車輛的措施。但由於汽車流動性大,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很難找到汽車。以往車輛強制執行時,法院往往只是簡單地向車管部門送達查封強制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這種方式只能限制車主在買賣車輛時的過戶登記,而不能實際控制車輛。

如果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他的車輛只能由他自己來處罰。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拍賣其車輛。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發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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