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證明犯罪,抓獲犯罪分子,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13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擴展數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187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
第188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力進行審查核實。
第189條?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僅憑嫌疑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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