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反證的目的和作用是削弱和動搖這壹證明的證明力;該證明通常在反證之前出示。.2.這種證明的作用是使法庭確信待證明事實的存在,並予以確認,而反證的作用是動搖法庭對這種證明所證明事實的定罪,使其無法確認。區分這個證據與反證的實際意義:(1)有助於明確提供和調查證據的順序;(2)有助於區分不同證據的證明力要求;(3)便於法院作出判決。在區分的時候還要註意,反證不是反駁對方證據的證據,人們有時容易把反證誤認為是反駁證據。反駁證據是壹方當事人針對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明該證據不合法、不真實、不相關的證據,是反駁該證據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辦理公證的事項和公證書的目的;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名稱;
(四)提交文件的名稱和份數以及相關見證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申請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表不能簽名或蓋章的,由其本人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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