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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訴前訴訟?

法律分析: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應由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第壹百零四條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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