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面向全體市民的節假日,包括:新年(65438+10月1天)、春節(農歷正月初壹、初二、初三3天)、勞動節(5月1、2、3日3天)、國慶節(10)。
二是部分公民有節假日和紀念日,包括婦女節(女性3月8日放假半天)、青年節(14歲以上青年5月4日放假半天)、兒童節(13歲以下兒童6月1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等。
(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三,少數民族使用的節日,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民族的風俗習慣,規定放假日期。此外,其他節日和紀念日,如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壹八陣亡將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不放假。同時,辦法還規定,公民在工作日,如果適逢周六、周日,應當補休。如果部分市民周六日放假,則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