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證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增加其學習負擔。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第四十壹條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等。應當參照本章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