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壹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拆分為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壹)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進行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轉讓給其他單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