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的狗壹般承擔無過錯責任。(責任還是很重的,不建議養大型犬。)
《侵權責任法》第十章對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有相當具體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動物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