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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是否禁止大型犬出入公共場所?

很多大城市都出臺了壹些養犬管理措施來規範壹些家養的犬類寵物的活動,特別是對於進出公共場所的犬類(市區壹般不允許飼養體型較大、攻擊性較強的犬類)。而且狗出門壹定要拴繩子!如果它襲擊了人,人可以避免危險,也不需要對狗的傷亡負責。

傷人的狗壹般承擔無過錯責任。(責任還是很重的,不建議養大型犬。)

《侵權責任法》第十章對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有相當具體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動物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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