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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土地出讓金標準

法律分析:1。非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耕地不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70%;總地價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50%。2 .經營性用地必須在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並按成交價格繳納出讓金。支付標準為:耕地不低於成交價格的70%;總用地不得低於成交價格的5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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