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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與法律的區別

行政法與行政法規的區別如下:

1,兩者定義不同。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律監督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接受行政法律監督過程中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各種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兩者的具體內容不同;行政法由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組成。行政法規壹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形式制定;

3.兩者的範圍不同。行政法是與行政活動和行政機關有關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行政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行政法規是行政法的壹部分。

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法律適用於每個人,行政法規是法律內容的具體化,壹般稱為某某法規。

綜上所述,行政法是與行政活動和行政機關有關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行政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行政法規是行政法的壹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壹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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