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的婚姻財產分配如下:
(1)如果婚姻中壹方配偶不忠不構成法律上的過錯,那麽離婚時的財產分割與普通離婚無異;
(2)但如果認定出軌構成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屬於法定離婚過錯,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可以適當少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二、離婚的條件是什麽?
離婚的條件如下: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
2.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4、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5.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