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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人公司hotchpot的識別

法律分析: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見,對於我國壹人公司hotchpot來說,舉證責任是倒置的,由公司股東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根據最高法院公布的壹個案例,債權人以壹人公司股東與公司混同為由,起訴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是否建立了獨立規範的財務制度,財務支付是否清晰,是否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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