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履行出資義務,以他人名義記載為公司股東,並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人。與之相對應的是名義股東,即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資料中記載的出資人。壹般由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通過協議約定,隱名股東出資,享有股東權益,而名義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公司股東。本協議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對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具有約束力,對第三方沒有效力。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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