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1,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與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4.按時領工資,享受國家規定和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二、教師應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
(A)面向兒童:
尊重兒童權益,以兒童為主體,充分調動和發揮兒童的主動性;遵循兒童身心發展特點和教學活動規律,提供適合的教育,保障兒童快樂健康成長。
(2)師德第壹:
熱愛學前教育事業,有職業理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履行教師職業道德。關心孩子,尊重孩子的人格,有愛心,有責任心,有耐心,細心;為人師表,教書育人,自尊自律,做孩子健康成長的啟蒙者和引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