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占用或者挖掘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城市道路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同級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同級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