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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與投標人私下接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禁止投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招標文件並向其他投標人泄露相關信息的;(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的;(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降低或者提高投標報價;(4)招標人指示投標人替換或修改投標文件;(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便利;(六)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為謀取特定投標人中標的其他串通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壹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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