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
1.返還財產: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締約過失責任;
3.特殊後果: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追繳財產)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
4.《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的無效、解除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獨立條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需要註意的是,合同無效並不意味著合同不成立,而是部分合同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