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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對實際施工方的追索權

法律分析:因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債務,由承包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因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存在“施工合同”,合同中有專門條款約定如何解決工程質量問題。而且《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以下權利:

(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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