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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各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設施保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妨礙和阻撓。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八十條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港口設施的下列保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壹)《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有效期;

(二)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實施效果,包括保安措施實施過程中的協調;

(三)港口設施保安主管及相關人員的保安知識。

第八十壹條交通部對港口設施安全符合證書的年度驗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請求省級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改正。

第八十二條未取得有效的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和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九條要求的港口設施,不得為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提供服務。

違反前款規定,擅自為國際航線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設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規則規定,港口設施保安監督員及相關人員未經必要培訓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更換;港口設施保安監督員及相關人員未履行本規則規定的職責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參加保安培訓,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或者撤銷其港口設施保安監督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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