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安全保障條約。
【日美簽署的安保條約。1951是日本首相吉田茂和美國眾議員艾奇遜在9月8日簽署的。正式名稱是日本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保障條約。條約規定,美國有權在日本境內及周邊駐紮陸海空軍,美軍可以應日本政府要求鎮壓日本國內的騷亂和暴動。1952年2月28日,日美兩國根據《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在東京簽署了《日美行政協定》。詳細規定了駐日美軍的地位和特權,如日本向美軍提供基地和設施,承認美國使用、管理和保衛這些基地和設施的權利;美國軍人及其家屬犯罪,日本沒有管轄權;日本每年向美國支付6543.8美元+550億美元的防衛費。1952年4月28日,《日美保障條約》和《日美行政協定》同時生效。1960 65438+10月19日,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簽署了《日美合作與安全保障條約》,這是新的日美安保條約。與舊條約相比,增加了政治經濟合作,並且在日本行政管轄的領域,無論是日本還是美國,在受到攻擊時都會采取相同的行動,兩國在行使武力時會事先協商。刪除了鎮壓日本內亂的條款。1970年新條約到期後,以兩國不通知廢止自動延期的形式延續至今。1972年5月,美國將沖繩歸還日本,條約也適用於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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