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權的條件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正確適用先用權的關鍵是把握先用權的成立條件:①時間條件:在先使用行為必須是在專利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已經對同壹產品、同壹方法或制造、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2)獨立性的條件:第壹使用者使用的發明創造必須是獨立完成的或者是合法獲得的,與專利權人無關,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發明創造不能給予優先權。(3)可用性條件:第壹使用者必須在他人的專利申請日之前至少已經做好了制造或使用的必要準備。(4)使用範圍的條件:在先權利的制造或者使用僅限於原範圍,不得擴大使用範圍。學術界對什麽是“原始範圍”的看法還不統壹,立法也不明確。2003年6月5日至10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會議討論稿)》第47條規定了這壹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