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於2018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2019 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2008年以來我國勞動法的首次重大修改,涉及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爭議等多個方面。該修正案旨在進壹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福利、勞動爭議解決等法律規定的勞動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壹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文章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