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二條、第六條規定的擔保只能為債權債務設定,不能為行為本身設定。最高人民法院1990 10.9發布《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勞務輸出合同擔保糾紛的批復》明確規定,派遣單位與出國勞務人員及其擔保人簽訂的保函,是派遣單位為要求派遣人員遵守所在國法律、所在國公司行政法規和出國紀律而作出的行為擔保,是派遣單位對派遣人員進行管理的行政措施;擔保人為境外人員提供的擔保不屬於民法和經濟合同法的調整範圍。正是因為這壹答復的存在,審判實踐中與行為擔保相關的案件大多被認為無效,駁回了勞務輸出公司的請求。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取消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通知》(財企(2003)278號)第二條規定:“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企業不得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履約保證金,也不得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管理費等費用或要求其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擔保或抵押。”
盡管如此,作為擔保人,妳還是有相當大的法律風險。我建議妳指定只為擔保人在日本期間的行為提供擔保。這樣,壹旦發生糾紛,妳的風險可以降到最低。
保證不會影響妳換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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