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在采購活動中,與供應商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應當依法回避。買方崗位實行定期輪換制,原則上每3-5年輪換壹次。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壹條為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進廉政建設,根據《關於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設項目,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